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80號
SCDV,113,司聲,280,2024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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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嚴心秀
相 對 人 王耀星律師即李盈進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即債務人聲請命令債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盈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盈進前於111年12月4日死亡,且經福建
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4號裁定選任王耀星律師為遺
產管理人,合先敘明。又被繼承人李盈進前為保全對於聲請
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
,業經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4號民事裁定准許被繼承人
李盈進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被
繼承人李盈進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
又查,被繼承人李盈進假扣押擔保之債權前雖已對聲請人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
第596號以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確定為由,駁回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因附帶民事訴訟僅於程序上判決駁回之起訴,
未就被繼承人李盈進請求權之存否為實體判決,被繼承人李
盈進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被繼承人李盈進另對聲請人
提起民事訴訟,惟因被繼承人李盈進於111年12月4日死亡,
訴訟當然停止,經通知聲請人即系爭訴訟被告一定期間內補
正遺產管理人等,聲請逾期未補正,系爭訴訟經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45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確定,上
開情形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從而,因臺灣高等法
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8號之民事
訴訟均係以程序上理由判決或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致假扣押
擔保之本案請求尚未經實體審理,非可認被繼承人李盈進
就本案請求提起訴訟,又經本院依職權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及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
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復
金門地方法院113年7月17日回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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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