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陳俊欽
相 對 人 成沂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755元,應徵聲請調解費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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