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章立玉
代 理 人 李旦律師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葉福龍
關 係 人 葉芳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葉福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新竹縣
○○鄉○○村○○路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
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
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