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28號
SCDM,113,附民,1128,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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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28號
原 告 友輇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詮
被 告 黃振瑋
上列被告因犯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
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
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
院為前提,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
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
程序附帶提起,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縱嗣後刑
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
癒,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友輇租賃有限公司以被告黃振瑋涉犯毀損案件為
由,具狀向本院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先前曾
對被告提出刑事侵占罪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以113年度偵字第40833號為不起訴處分,且除該案
外,被告並無其他因涉犯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繫屬
於法院之紀錄,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經本院電聯原
告員工,詢問原告是否已對被告提起刑事毀損罪之告訴,其
答稱略以:尚未提起刑事告訴,但有提支付命令等語,此有
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是本案刑事
訴訟部分既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
餘地,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尚非合法,且此瑕疵不因該刑
事案件將來是否繫屬於本院而告治癒。
三、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應駁回
原告之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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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輇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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