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
原 告 藍淑燕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
江宜庭律師
被 告 闞世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第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闞世雄被訴詐欺案件,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27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