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82號
SCDM,113,聲,982,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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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振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792 號、113 年度罰執字第156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振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振維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誤載部分已更正),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第1 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
  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 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羅振維因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違反洗錢防制法
  及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該案號之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
  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
  情節、罪質、侵害法益情形及所呈現之犯罪惡性等一切情狀
  ,再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
  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陳述
  意見而未回覆等情,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  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  以113 年度金訴緝字第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  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  、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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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