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美莉
(現在法務部○○○○○○○○○○附 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被 告 楊秋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美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美莉因被告楊秋煌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13年3
月12日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6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釋
放,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8年確定乙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揭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嗣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執字第3121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
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
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經聲請人命司法警察
依法拘提被告亦無著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追保
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
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又被
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出入
監簡列表等附卷可查,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