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凱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凱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凱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
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
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係不得
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刑
係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
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
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
業經受刑人於113年11月6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
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
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84號卷《下稱本院卷》
第101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
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易科罰
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
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
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年2月)、
臺灣高等法院前已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罪部
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年10月),加計被告所犯
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4年2月、6月)之
總和(計算式:2年10月+4年2月+6月=7年6月)等,再衡以
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多為財產犯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
限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1頁)等
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並得 易服社會勞動,惟經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 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 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上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惟因其中罰金刑部分,非 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 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關於罰金刑部分,則 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33號、第9975號、第1059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33號、第9975號、第1059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33號、第9975號、第105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37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37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376號 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險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111年5月間某日起至111年7月28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33號、第9975號、第1059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33號、第9975號、第1059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070、241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13年6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37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376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41號 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8日前某日起至111年11月 13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3、15649、211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