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升睿
被 告 沈虹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法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升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升睿因被告沈虹毅犯詐欺等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刑保字第106
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沈虹毅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許升睿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如數繳納後,已
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87號判
決有期徒刑8月,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
上訴字第14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其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
被告,惟以所知之被告住所及居所傳喚無著,又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所及居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
獲,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
,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
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2刑保字第106號)、上開案件刑事
判決、新竹地檢署113年7月26日竹檢云執法113執2930字第1
139030771號代為執行函、新北地檢署113年10月16日新北檢
貞鞠113執助助3133字第1139129100號無法代為執行函、新
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助字第3133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13年
8月2日函(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暨送達證書、
113年度執助字第3133號拘票及警員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
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
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
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