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3年度,1247號
SCDM,113,竹簡,1247,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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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昱泰





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黎昱泰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理由
一、犯罪事實:黎昱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4月15日17時12分(以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
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登記
黎昱泰之友人劉鴻展母親曾金)侵入址設新竹市○○區○○街
000號之「陽光敦品社區」地下室停車場,隨後下車查探停
放該地下室內之各該機車車廂欲搜尋財物,並開啟該社區住
藍麗君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之車門,進入車內尋找可竊取之財物,惟黎昱泰均未發現可
竊取之財物,即於同日17時21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離開該地下室停車場而未遂。嗣經藍麗君配偶
王嘉欽報案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嘉欽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黎昱泰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王嘉欽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主曾金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陽光敦品社區」警衛鄭輝彬於警詢中之證述。
 ㈤警員陳奕志於113年6月7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 
 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48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1份。
 ㈦「陽光敦品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2張、
道路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1
812-TW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㈧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1片。
 ㈨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臻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竊盜未遂罪。被告於上開時間雖已著手加重竊盜行為之實
行,惟因未能發現值錢財物而未得逞,故被告本案乃著手
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諸多竊盜案件
經追訴處罰,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
院卷第13頁至第51頁)附卷憑參,詎被告並未因此戒慎其行
,仍於前揭時間侵入「陽光敦品社區」地下室停車場,查探
停放該地下室內之各該機車車廂、告訴所有前揭自小客車
內之財物,僅因未能發現值錢財物而未得逞,其行為當無任
何取取之處,然仍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其於本案犯罪
手段尚稱平和,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
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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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