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瑞珍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謝孟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7351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智簡字第1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瑞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
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共識,目前刻正草擬和解書並確認和解細節(見本院卷
末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此勢將影響量刑妥適性,顯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