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1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柏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23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嘉慧
書記官 張懿中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釋放 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 ,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6月14日中午某時許,在其新竹市 ○區○○路00號居所,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強制採驗尿液人口,為警於1 13年6月15日晚間7時3分許,依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強制到場 (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強制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
被告前因⑴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竹北 簡字第606號、107年度竹簡字第27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29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易字第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53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販賣第二級毒品、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 0月(2次)、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恐嚇危害 安全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27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8年度抗字第166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⑶施用第一級毒 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39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2次)、3月(2次)、2月(3次),其 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8年度竹簡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 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8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 抗字第166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上開⑴、⑵、⑶所定應執行 刑(刑期分別為:⑴107年4月25日起至107年9月23日、⑵107 年9月24日起至110年4月23日、⑶110年4月24日起至111年12 月23日)經接續執行,於110年1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復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1年9月8日,於113年1月17日執行完 畢等情,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之累犯,檢察官乃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並向被告說明後,其等達成如主文欄所示之協商合意,附此 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張懿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