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76號
SCDM,113,單禁沒,176,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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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武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捌公克,另含
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武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
,以113年度偵字第82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
洛因1包(毛重0.29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
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沒收
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偵字第82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8253
號偵卷第16頁;本院卷第21頁)。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129公克,驗餘淨重0.128公
克),經鑑定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A1414、分析編號:DAB7947)在
卷可考(1034號他卷第3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
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
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淨重0.001公
克)既經鑑定用罄,當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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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