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BG000-A113046(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G000-A113046之父(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BG000-A113046之母(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原 告 BG000-A113051(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G000-A113051之父(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BG000-A113051之母(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尚佩瑩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5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