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90號
SCDM,113,交易,290,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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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昇宏



送達代收人 黃淑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昇宏於民國112年8月2日8時15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市○○路○○道○號
上匝道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同向
前方由告訴人張秀蓮所騎乘於上開路口、正停等紅燈之車號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即貿然往前行駛,因而從後方追
撞告訴人所騎乘之上開機車肇事,告訴人因此受有下背部、
臀部挫傷、第五腰椎薦椎骨骨裂、雙側大腿挫扭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復具
狀撤回刑事告訴,有本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6號和解筆錄
、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在卷可稽
。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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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