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23號
PCDV,113,除,623,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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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謝美代曾水龍之繼承人

曾紫婕即曾水龍之繼承人

曾秋平曾水龍之繼承人

曾素玫曾水龍之繼承人

兼上四人
共同代理人 曾秋生曾水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23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巨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F-000033 1 100000 002 巨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41~95-NE-000045 5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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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