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詹宗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1424-8 1000 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5228-2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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