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811號
PCDV,113,重訴,811,202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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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11號
原 告 直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以上原告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委任代理人
李俊輝提起本件訴訟。惟按代表公司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
公司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代表
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59條之規定甚明。而原告有限
公司,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同為李俊輝,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則原告委任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其委任
程式違反前開規定,應屬無效。又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
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查,本件起訴狀僅蓋
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俊輝之印文,未見原告公司大章印文,
其書狀程式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到院補正原告公司大小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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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直欣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