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0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
視為起訴後,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