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743號
PCDV,113,重訴,743,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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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冠國際有限公司蔡閎光、洪千惠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萬1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萬69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萬9309元後,尚應補繳13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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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