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阮秋波
羅曉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被 告 羅玉桂
羅建評
羅世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原告給付新臺幣2,326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給付新臺幣2,326萬6,2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