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玉桂
羅建評
羅世明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家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阮秋波
羅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0月21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660號核定為2,326萬6,260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326萬6,26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2萬5,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