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熊瓊蓉
相 對 人 熊溫清妹
關 係 人 熊子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熊溫清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熊子希(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熊溫清妹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熊溫清妹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熊瓊蓉之母,即相對人熊溫清妹
,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因神經退化併失智症,致其為(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民法第15
條之1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77條以下規定,檢附同意書、
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病症暨失能診
斷證明書等件,聲請宣告相對人熊溫清妹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併選定關係人熊子希為受輔助宣告人熊溫清妹之輔助人等
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院函請鑑定人即亞東紀念醫院鄭懿之醫師鑑定相對人之心
神狀況,依鄭懿之醫師鑑定結果,認為「熊溫員(即相對人
熊溫清妹)目前精神科臨床診斷為『失智症』。熊溫員於成年
時期整體社會功能與同儕相仿,行止未有讓家人擔心之處。
然自3年前起,熊溫員先是出現易跌倒的神經學症狀,經就
醫評估後,家人已被告知其腦部有萎縮情形,之後又出現被
偷妄想之精神病症狀,近期開始有計算能力下降、判斷力不
佳等情事,有認知功能缺損之徵兆。目前熊溫員雖大致能自
理生活自我照顧功能,然品質已有退化,在經濟活動、社會
性活動、交通事務與健康照顧能力上,更是需要他人經常性
的協助。本次鑑定會談間,熊溫員重聽明顯,發言主動性不
佳,多需鑑定醫師主動提問,雖對部分問題尚能切題回應,
但回答相對簡短,且面對半數以上提問多以『聽不到』或以身
體抱怨做回應,言談內容重覆,顯思考內容貧乏,欠缺豐富
性,與家人近期對熊溫員之觀察類似。心理衡鑑結果亦顯示
熊溫員雖短期記憶表現無明顯退化,然在心算力之能力表現
上存在缺損,加上重聽情況影響其注意力表現,溝通品質顯
著存在困難;若依標準化測驗結果顯示,熊溫員整體認知功
能受損,現具輕度失智症之症狀。整體而言,熊溫員目前簡
單生活自理尚可,然其重聽嚴重,且合併有明顯失智症的行
為精神症狀,在處理複雜事務或理解複雜情境上已有困難,
需有他人在旁陪同或協助。加上本次心理衡鑑中標準化測驗
工具施測結果確實顯示,熊溫員已有認知功能退化之情形。
因此當熊溫員進行複雜事務之處理時,實有賴他人輔助為佳
。故推定熊溫員因其罹患之失智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因而對
於自己財產之管理處分,出現困難,建議由他人給予經常性
之協助,特別是重大法律行為,應由其他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同意為宜,以防止熊溫員財產之逸散。由於熊溫員另患有糖
尿病等慢性內科疾病,預期隨時間推移,其認知功能恐更形
退化,依臨床醫學實證經驗來看,熊溫員若欲回復至病前認
知功能水準,其可能性偏低。」等語,此有該醫院出具之精
神鑑定報告書為憑。綜上事證,依法宣告相對人熊溫清妹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按民法第1113條之1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1110條至第1111條之
2、……之規定。」。
又民法第1110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又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
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
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
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
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又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
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又由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
為能力,且未被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僅部分法律行為(
例如:擔任營業負責人、消費借貸、保證、贈與、信託、訴
訟行為、和解調解仲裁契約之簽訂、不動產等重要財產之買
賣處分設定負擔租賃借貸、遺產分割或遺贈或拋棄繼承權)
應經輔助人同意。
再參酌同法第1113條之1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
099條及第1099條之1、第1103條第1項規定,亦即受輔助宣
告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
財產,並無必要依規定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是以,受輔助宣告者,不必再由法院指定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查,關係人熊子希為熊溫清妹之子女,有意願擔任輔助人,
並經家屬同意推舉為輔助人等情,此有上開戶籍謄本、同意
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關係人熊子希為熊溫清妹之子女,有
意願擔任熊溫清妹之輔助人,且經家屬同意,是由熊子希擔
任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熊溫清妹之最佳利益,爰選
定關係人熊子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熊溫清妹之輔助人。
六、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