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陳品竹
陳品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姵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周冠宇律師
邱于倫律師
仇奕元律師
被 告 林若宇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關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肆仟元」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肆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