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74號
原 告 高嘉君
被 告 王湘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繳裁判費新
臺幣8,2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原
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