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246號
PCDV,113,訴,2246,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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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
原 告 冠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源
訴訟代理人 姜玉玲
上列原告冠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錫卿等人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10日內,補正被告洪玉葉之繼承系統表,
並查明各該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
完整姓名,暨檢附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
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本件原
告主張洪玉葉對其負不當得利債務,然洪玉葉業已死亡,其
債務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是原告之請求應係對公同共有債務
為之,當由洪玉葉之繼承人全體共同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
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洪玉葉之「繼承
系統表」,並查明各該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
補正洪玉葉之「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暨檢附其等「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即被告洪
錫卿、洪全辰(原名:洪世彥)、洪浚鑫(原名:洪豪駿)、
加計洪玉葉全體繼承人人數),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
其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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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