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騰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淙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
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惟僅聲明上訴,並未具體表明對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於法自
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