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802號
PCDV,113,訴,1802,2024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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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吳荺楠(原名吳雲南


被 上 訴人 林仁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3年
10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
,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因此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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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