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 告 蔡澤清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任康公江姓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江進鎮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