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89號
PCDV,113,補,2289,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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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9號
原 告 陳國耀



被 告 陳國賢
陳國
陳錦堂
陳國裕


陳鳳嬌
陳國忠
陳昱森
陳臺慶

陳詩傑

陳品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
之新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定,據此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839.48+86.
12)(土地面積平方公尺)×53,500(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5544/30000(原告應有部分)=9,151,222】,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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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