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1號
原 告 郭戴嬌妹
法定代理人 郭嘉範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立逢運長照社團法人附設新北市私立逢運住
宿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周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34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