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41號
PCDV,113,補,2241,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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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1號
原 告 游淑宜
訴訟代理人 許茂松
上列原告對被告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
院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684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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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