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36號
PCDV,113,補,2236,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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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6號
原 告 李麗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律師
被 告 李鳳春

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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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