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5號
再審原告 邱佳輝
再審被告 何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
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且係
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