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被 告 巫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3,90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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