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69號
PCDV,113,補,1269,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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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汪正綱

訴訟代理人 許寶仁律師
被 告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吳昌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80/100000)及其上同段814建號即門牌號碼同市區○○
路000巷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與坐落土
地合稱系爭房地)之1/2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1/2核定之,而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最新鄰
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00,090元/㎡,又系爭建物
總面積為152.76㎡(計算式:層次面積94.9㎡+陽台7.91㎡+共有部
分約49.95㎡),有系爭房地謄本可稽,是本件訴訟的價額應核定
為7,644,874元(計算式:152.76㎡×100,090元/㎡×1/2,元以下四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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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