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119號
PCDV,113,消債清,119,2024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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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
抗 告 人 姜玉貞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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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