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584號
PCDV,113,消債更,584,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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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黃柔潔即黃采柔黃韻如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9月11日移
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
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1
)×10×51=5,10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423,288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
6歲(67年生),切結稱目前受雇新康國際有限公司,職稱
外場服務生,每月收入28,000元,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
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另查陳報受扶養人女兒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其名下有1台車輛「2016年MAZDA」,是否亦為聲請人債務發
生之原因,其車貸或繳款是否由聲請人支應,併請說明。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協商不成立,於101年5
月31日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不成立原因為何?原協商金額
方案為何? 參與協商之債權人為何? 並提出原協商之相關
資料與證明。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所載,顯示每年均有租賃房屋47,880元收入,請提出
關租賃契約資料。
五、請陳報請聲請人及受扶養女兒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
證明文件;另女兒已成年目前是否仍在學,請陳報註冊證明
文件,又查女兒有薪資等收入,請說明受扶養之必要?如何
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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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