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許翠真
代 理 人 林心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57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51×10=3,57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廖淨品自108至112年度之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 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號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例如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第四點所列舉之必要生活費用即第四台費用、水電瓦斯費 …等等)以及租金如何分擔?
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廖淨品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6月7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 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 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 請陳報起迄時間。另外,請說明目前是否仍在新北市立中 山國民中學上班,並且從113年1月份後至目前為止,每月 薪資為何?是否有調升?請檢附薪資單據為證。 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廖淨品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 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6月7日至今,有無接受 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 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 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6月7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6月7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依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第四點臚列每月必要 支出費用部分,房租8,000元、電信費用1,417元、醫療費 260元、第四台費及電信費1,286費、交通費1,200元、伙 食費7,500元、生活用品費用700元、水電瓦斯費2,845元 ,請提出上開各項費用之支出憑證,並詳細說明支出之必 要性為何及與同居親屬如何分擔。若無法提出或說明者, 則是否同意改依新北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萬6,400元之1 .2倍即1萬9,680元,作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 依聲請狀內所載聲請人之扶養人有成年兒子廖淨品,則請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之證明文件(例如 以上開等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及扶養費支出之證明) ,且陳報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 人外,依法律規定對該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 請人之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其餘扶養義務人及 受扶養義務人成年兒子廖淨品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 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含 所有法定扶養義務人在內)以及受扶養義務人廖淨品之學 經歷證明文件。此外,聲請人所列受扶養義務人廖淨品現 已成年,請具體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廖淨品有何不能維持 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資料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