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565號
PCDV,113,消債更,565,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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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曹竣鋐即曹永利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9月4日移
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
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1
)×10×51=3,57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612,803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
7歲(66年生),切結稱目前受雇於福原營造有限公司,職
業工務人員,每月收入43,000元,應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
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查
配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名下有2台車輛「2
021年PORSCHE」及「2012年Mercedes-Benz」,是否亦為聲
請人債務發生之原因,其車貸或繳款是否由聲請人支應,併
請說明。
三、聲請人填載薪資收入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
薪資所得由每月28,000元至43,000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釋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現金領
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及職稱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另查勞保/職保被投保人投保資料表
,聲請人自102年10月31日退保後未再加保,雇主是否均未
依規定替聲請人辦理投保。  
四、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
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配偶、二名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及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另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育
兒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
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對最大債權銀行所提之調解方案180期,月付40,723
元、利率2%,有何意見?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
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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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