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84號
PCDV,113,消債更,284,2024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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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抗 告 人 陸昱希陸靜怡

以上抗告人因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84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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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