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442號
PCDV,113,家親聲,442,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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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邱雅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原係夫妻,婚後共同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甲○○、乙○○。
嗣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兩願離婚,並約定二名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相對人負擔。惟相對人於109年間
將女兒乙○○交付聲請人同住照顧,另將兒子甲○○帶至屏東縣
給其父母隔代教養。聲請人如欲探視兒子甲○○,須開車單趟
費時5小時或搭高鐵;相對人之父母更百般阻饒聲請人探視
、要求甲○○不見聲請人、要求學校老師拒絕聲請人去學校探
兒子甲○○,致聲請人無法正常探視甲○○;兒子甲○○打電話
給聲請人多次哭訴遭祖父母兇惡對待或漠視,表示想搬回臺
北與聲請人同住。
 ㈡相對人原本與兒子甲○○同住○○市○○區○○○路000號5樓,相對人
為省去照顧小孩之麻煩,將兒子甲○○交給相對人之父母照顧
,未盡陪伴之責。相對人於109年間將女兒乙○○交付同住照
顧,更自112年5月10日起拒絕繳納女兒乙○○的健保費,女兒
乙○○就醫時遭診所告知未繳健保費,更
  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催繳保費,相對人亦不曾電話
關心女兒乙○○。相對人未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任,嚴重侵害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此請求將未成年子女甲○○、乙○○
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㈢並聲明:⒈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0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0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相對人丙○○,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答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
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
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
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
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
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
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
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
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
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的意
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
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
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
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
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2、3項及第1055條之1定有明
文。是依前揭規定,必須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
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始得請
求法院改定之。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
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此於未成年人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06條
第1項、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兩造於102年3月12日結婚,婚後分別於103年10月20日及000
年0月00日生下未成年子女甲○○、乙○○,嗣兩造於109年6月1
5日兩願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甲○○、乙○○權利義務之行
使負擔由相對人負擔等情,此有戶口名簿、相對人及未成年
子女甲○○、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信真
實。聲請人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改定兩造未成年子女甲
○○、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㈢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盡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業據聲請
人提出戶口名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9月25日
健保北字第1128219214A號函、全民健康保險112年10月保險
費及追溯補繳保險費計算表、聲請人與甲○○之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截圖、聲請人於113年10月為甲○○慶祝生日的合照、相
對人之母阻擋聲請人探視甲○○之LINE訊息截圖、聲請人與甲
○○之對話錄音等件為證。
  依聲請人提出其與甲○○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顯示甲○○
傳送訊息謂:「但是我不想要在這邊,我不想等很久,我想
要讀蘆洲國小」、「我不想要等很久才去台北,我要哭了」
、「還會藏我們的手機」、「她們不會讓我去」、「他們看
到我跟你聊天,會講我」、「等一下我回去的時候,爺爺奶
奶又要罵人」,聲請人詢問「罵人?為什麼幹嘛罵人?」
,甲○○回復「因為一直跟你聊天」,聲請人問「跟我聊天,
為什麼要被罵」,甲○○回復「因為他們很討厭」等語。依此
可知,相對人之父母對未成年人甲○○施予心理壓力,阻止其
與聲請人連繫通話,甲○○不適應祖父母的不當情緒勒索,明
確表達要回新北市就讀蘆洲國小並與聲請人同住。
  又依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之母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顯示
相對人之母傳送訊息謂:「以後,予祈的媽媽要幫他請假時
,不要讓予祈去台北了,他現在都不會怕我們,還給我們頂
嘴,剛才在寫數學,拿手機的計算機來算,剛罵他,還給我
頂嘴,真的他不行去他媽媽那裏了,所以下次"翊嘉"(聲請
人)打給妳,就說"每次去台北他回來,什麼人都不怕了",
真的氣死我了」等語。此對話內容,係相對人之母要求學校
老師拒絕聲請人因探視而為甲○○請假、向老師抱怨甲○○與聲
請人見面而難以管教,惟相對人誤傳抱怨訊息給聲請人。可
見相對人之母明確阻撓聲請人探視甲○○。
  又本院當庭勘驗聲請人提出之手機錄音內容,勘驗結果顯示
:小男孩跟聲請人對話,小孩哭說他要跟媽媽出去過生日
但是祖父對他說「如果一直哭,以後就不要跟媽媽出去」等
語,以上有本院勘驗筆錄。
  又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女兒乙○○到庭陳述:「我現在讀小學一
年級,我現在都跟媽媽住。」、「(法官問:要不要回去爸
爸家住?)不要。」、「(法官問:會不會想爺爺奶奶?)不
會。」、「(法官問:會不會想哥哥?希不希望哥哥跟你一
起住?)會想哥哥,要哥哥來一起住。」、「(法官問:要不
爸爸一起來住?)不要。」、「(法官問:要不要爺爺奶奶
一起來住?)不要。」、「(法官問:妳們家有幾個房間?)
四個。」、「(法官問:家裡房間有何人住?)阿公阿嬤、我
媽媽、阿姨跟他孩子,他們是哥哥妹妹。」、「(法官
問:晚上都是誰煮飯?)阿嬤。」、「(法官問:阿公有上班
嗎?)有。」、「(法官問:媽媽有上班嗎?)有。」、「(法
官問:喜歡跟媽媽一起住?)喜歡。」、「(法官問:晚上跟
誰睡?)媽媽。」等語(見本院卷113年11月6日非訟事件筆錄
)。
  相對人經本院通知,但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依聲請人
提出之前揭證據,核與聲請人主張相符,是以堪信聲請人主
張為真實。
 ㈣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轉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派
員訪視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甲○○、乙○○,社工訪視調查報告
記載,內容略以:「第四部分: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一)綜合評估:
   1.親權能力評估:聲請人健康狀況良好,有工作與經濟收
入,足以負擔照顧兩名未成年子女,並有親友支持能提
供協助;訪視時觀察聲請人之親子關係良好。評估聲請
人具相當親權能力。
   2.親職時間評估:聲請人於工作之餘能親自照顧未成年子
女,並具陪伴意願,評估聲請人之親職時間適足。
   3.照護環境評估:訪視時觀察聲請人之住家社區及居家環
境適宜,能提供未成年子女穩定之照護環境。
   4.親權意願評估:聲請人考量相對人長期未親自照顧及扶
養兩名未成年子女,自109年將未成年子女2(乙○○)交
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也將未成年子女1(甲○○)交由相
對人之父母隔代教養,故聲請人希望改由其單獨行使負
擔兩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評估聲請人具高度監護意願

   5.教育規劃評估:聲請人能盡其所能培育未成年子女,支
持未成年子女發展。評估聲請人具相當教育規劃能力。
   6.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年子女1目前10歲、
未成年子女2目前6歲,具表意能力;未成年子女2由聲
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訪視時觀察受照顧情形良好。未
成年子女訪談內容請見附件密件。
  (二)改定親權之建議及理由:依據聲請人之陳述,聲請人為
未成年子女2之主要照顧者,且持續關心與探視未成年
子女1,與兩名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良好;且聲請人
提出相對人未親自照顧與扶養未成年子女。因相對人疑
似未盡保護教養之責,又基於主要照顧者原則與手足不
分離原則,評估由聲請人擔任親權人,能提供兩名未成
年子女良好照顧。以上提供聲請人之評估,因本案未能
訪視相對人,建請參考對造之訪視報告、當事人當庭陳
述與相關事證,依兒童最佳利益裁定之。
  (三)會面探視方案之建議及理由:1.一般探視:聲請人同意
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因兩造曾有探視問題,建議
參考未同住方之意見,明定探視方案。
  (四)其他具體建議:目前僅訪視到一造,致無法具體評估,
建議法院參酌他造訪視報告後,自為裁定。」等語,此
有社工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稽。
 ㈤又本院依職權囑託屏東縣政府轉委託社團法人屏東縣社會工
作者協會派員訪視相對人,惟據社工函覆稱「因相對人資料
不全無法進行訪視」、「113年8月6日17時30分許,寄送訪
視通知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地,並註明社工將於8月13日13時3
0分進行訪視。」、「社工於113年8月13日13時30分許至相
對人戶籍地實地訪視,見住處外鐵門深鎖,門口處積滿灰塵
及些許雜物,信箱內亦無信件。社工呼喊數聲並等待約十分
鐘,皆無人回應。」、「113年8月13日13時50分許至被監護
人戶籍地實地訪視,住處明顯有人居住,外掛有清洗衣物,
然社工呼喊數聲並等待約十分鐘,皆無人回應。後投遞訪視
通知單,請其於8/16前回覆本會。而因相對人遲遲未回覆,
故退件處理。」等語,此有社團法人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
113年8月16日屏社工協調字第113213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
委託辦理監護權暨出收養案件訪視調查無法(需)訪視轉介單
在卷可憑。
 ㈥綜上調查,相對人自兩造離婚後,雖單獨監護兩名未成年子
女甲○○、乙○○,但長期將兒子甲○○交由相對人之父母照顧,
亦於109年間將女兒乙○○交由聲請人照顧迄今,且相對人於1
12年5月10日起未投保女兒乙○○之健保,不繳納乙○○之健保
費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催繳;又相對人之父母即甲
○○之祖父母若知道甲○○與聲請人通話則會責罵甲○○,甲○○明
確表達要與聲請人同住,但相對人之父母不同意,相對人之
母更傳送訊息要求學校老師拒絕聲請人帶甲○○外出探視,可
見相對人之父母有阻撓甲○○與聲請人聯絡感情;本件未成年
子女甲○○、乙○○均表達要與聲請人同住之意願。因相對人未
實際負擔照顧子女之責,已相對人顯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
難以適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因此聲請人請求改定親權為
有理由。
  本院審酌未成年女兒乙○○已由聲請人扶養照顧,未成年子女
甲○○則由相對人之父母代為扶養照顧,甲○○表達要回新北市
就讀蘆洲國小且與聲請人同住、不喜歡與祖父母同住屏東
環境等語,乙○○亦表達喜歡與聲請人同住之意願,聲請人亦
具有相當之親職能力,可提供穩定之照護環境,並具有獨任
子女親權之強烈意願,應可單獨行使甲○○、乙○○之親權,基
於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需要,及聲請人保護教養動機與意
願等一切情狀,認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甲○○、乙○○之親
權人,係符合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最佳利益,爰准聲請
改定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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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