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鴻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三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
受理在案,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09條之規定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各1件以為釋
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所提訴
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
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