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724號
PCDV,113,司聲,724,2024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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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潔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二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等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22號
民事裁定准相對人等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等尚未向法院提
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等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產物保險股
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
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
請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22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業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
訴請求損害賠償,此有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等提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國
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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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