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2026號
PCDV,113,司票,12026,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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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02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慶祥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賴慶祥簽發之本票,
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
賴慶祥並非本票上記載之發票人黃惠子,此有聲請人提出之
本票正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
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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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