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32號
PCDV,113,司拍,332,2024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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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相 對 人 徐素桂

關 係 人 蕭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蕭宇宏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
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901,828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催收紀錄
、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發文
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
人及關係人具狀陳稱:債權人於113年6月28日向南投地方法
院遞狀聲請支付命令,其已依法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且其
已依約定繳款正常,債權人也依約從關係人蕭宇宏板橋農會
帳戶扣款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
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
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
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
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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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