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3年度,140號
PCDV,113,司家他,140,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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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40號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宋文平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金塗


林金定

林霞

盧林春

林桂英

林愛娥

林淑麗

宋文賓

宋文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告宋文平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
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所示,
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 項亦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
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即原告(下稱原告)宋文平向本院對相對人即
被告(下合稱被告)林金塗等9人提起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
,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57號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上開
請求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
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惟被告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58號判決諭知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原
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裁定
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
訴之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
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
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
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
定意旨參照)。原告於第一審係主張被告林金塗、林金定於
被繼承人林添死後領取其名下存款,扣除其喪葬費所餘金額
應返還全體繼承人,並請求分割林添之遺產,就連帶返還遺
產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67,683元;
就分割遺產之請求,依原告於第一審主張渠對林添遺產之應
繼分為24分之1,而林添遺產經本院審定如附表二所示,價
值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合計遺產總
額為20,740,245元,則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時因分割遺
產所受利益為864,177元(計算式:20,740,245元×1/24=864
,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返還遺產之訴之聲明價額較
高,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原告應負擔1,762元(計
算式:42,283元×1/24=1,7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
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而原告上訴第三審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00,51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7,683
元,由原告負擔。是原告須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49,445元(
計算式:1,762元+47,683元=49,445元),被告須向本院繳
納訴訟費用之金額如附表一所示,爰依職權確定原告、被告
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附表一: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  1 林金定 8分之1 5,286元  2 林金塗 8分之1 5,286元  3 宋文賓 24分之1 1,762元  4 宋文治 24分之1 1,762元  5 宋文平 24分之1 1,762元  6 林霞 8分之1 5,285元  7 盧林春雪 8分之1 5,285元  8 林桂英 8分之1 5,285元  9 林愛娥 8分之1 5,285元  10 林淑麗 8分之1 5,285元 備註:
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附表二:林添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財產標示 金額(新臺幣) 0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5,608,295元 0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963,200元 0 債權 對林金定、林金塗之債權 4,167,683元 0 存款 土地銀行 49元 0 存款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已於95年11月併入永豐商業銀行) 455元 0 存款 郵局 20元 0 存款 泰山區農會 69元 0 存款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474元    總計   20,740,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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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