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117號
PCDV,113,司促,34117,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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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呂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虹霖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2日止累計14,317元正未給付,其中13,395元為本金
;22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虹霖於民國112年0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2日止累計53,755元正未給付,其中52,812元為本金
;9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呂虹霖於民國112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2日止累計18,729元正未給付,其中18,039元為本金
;39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呂虹霖於民國112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2日止累計241,670元正未給付,其中235,022元為本
金;5,94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呂虹霖於民國112年1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2日止累計30,530元正未給付,其中29,605元為本金
;62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
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呂虹霖於民國113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2日止累計160,161元正未給付,其中156,565元為本
金;3,29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1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395元 呂虹霖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2812元 呂虹霖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8039元 呂虹霖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235022元 呂虹霖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29605元 呂虹霖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 156565元 呂虹霖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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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