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10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程治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程治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5日止累計47,297元正未給 付,其中45,111元為消費款;1,686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4102號 利息: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111元 程治中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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