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915號
PCDV,113,司促,33915,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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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15號
債 權 人 劉龔純燕
債 務 人 朱紘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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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